| 深圳市金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于: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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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加计扣除
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备案。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180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 c、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e、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f、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g、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h、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i、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j、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